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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2024-03-13 08: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慈善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总会按照本会宗旨在特定时段开展的使受助对象受益的专项援助救助事项,主要有总会自主实施的慈善项目、与捐赠方开展的合作类慈善项目、与合作方开展的联合劝募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四条 总会项目管理工作,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总会所立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符合《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六条 立项范围。根据总会宗旨,立项范围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优抚、科教文卫体、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七条 立项材料。

(一)总会自主实施类项目

立项部门需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并撰写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

(二)合作类项目

立项材料主要有:设立项目函、捐赠方资质、捐赠资金数额、项目协议(草案),捐赠物资的需提供品种规格质量等相关材料。

1.捐赠方设立项目函: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立项函需加盖公章或捐赠人签名。

2.捐赠方资质材料:捐赠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捐赠方是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捐赠物资相关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等产品信息,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材料,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的价格相关材料等。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4.项目协议:详细约定项目实施、管理、运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联合劝募类项目

1.项目方案:对项目宗旨和目标、援助对象、救助标准、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工作方案、工作费用、管理费等有明确的阐述。

2.合作方资质材料:合作方是机构的,要提供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机构介绍、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合作方是个人的,需提交个人简历和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合作时间,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立项申请。立项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填写《项目申报审核表》。

(二)立项初审。秘书长办公会议对拟设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立项合规初审,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以供会领导决策参考。

(三)立项审批。所有材料备齐后,按照程序进行立项审批。1.直接审定。对于单笔50万以内境内捐赠的非公募项目由分管会领导审批;单笔50万及以上、200万以内境内捐赠的非公募项目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会长审批。2.会议审定。下列情况经分管会领导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进行审议:①涉及单笔捐赠超过200万及以上的。②涉及境外捐赠的。③以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为主题、涉及民族宗教的。④慈善信托、股权、不动产等新型捐赠的。⑤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审议报批的事项。按省民政厅有关规定需要报批报备的项目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救助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善款使用审批权限办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实施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特别是不得将善款善物用于捐赠方、实施方、合作方等利害相关者。

第十条 项目专业化管理。总会所有项目均实行专业化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指定项目执行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的审计负责。总会项目部根据已立项情况,及时完善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资金专项管理,所有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总会账户,项目款项要专款专用;在实施救助过程中要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受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善款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根据项目协议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按实施方案规范运行。为使项目严格有序地开展,慈善项目立项实施后,由项目执行人制定项目年度计划,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项目执行人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由项目执行人编制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年度用款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会领导批准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执行人应建立项目收支台账。项目结束后,由项目执行人完成项目决算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会领导并向捐赠方反馈。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监督。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会领导报告。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及时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公募项目要及时了解公开募捐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捐赠方监督。项目执行人员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做项目进展分析报告,每年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总会开展的慈善项目,立项后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征得捐赠方同意后依法依规公示,按照总会信息公开的规定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河南慈善网等方式公开信息所有的救助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服务管理全过程都采用科学化、社会化的运作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工作格局,实行公开、透明的运作与社会化的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社会透明度。

第十六条 审计评估。总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执行人的项目进行自评或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整体评估
   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并据此写出评估报告。

第五章 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项目档案要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一项一档。

第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立项审批材料、立项报告、项目协议书、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预算和算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要求归档后,原件交办公室妥善保管,电子档案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项目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归档登记和借阅登记制度,对借出的项目档案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原件由办公室存档,存档复印件一式叁份,由项目部、项目主管部门和财务部分别存档备查。

第六章 项目调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局部调整,并报会领导审核,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项目成员有损害本单位声誉的行为,或借本单位名义开展违法活动的;

项目执行有悖于本单位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第二十条原因终止的项目,其资金或物资余额,由总会与捐赠方协商使用,在确保受助人利益的前提下,可转用于类似慈善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时,所有项目档案和固定资产,按总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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