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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2023-02-01 16: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慈善工作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增强总会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总会有关业务活动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完整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总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公开的信息要完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及时准确原则。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三)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四)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隐私。捐赠 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总会公开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活动信息、重大信息、关联方信息和其他信息等。

第五条  总会基本信息包括:

1.经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总会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总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变更情况。

第六条 总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需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根据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河南慈善网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第七条 业务活动信息包括:善款管理信息、物资管理信息、救助活动信息、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项目信息。

(一)善款管理信息

1.线上募集的社会善款,在总会官网上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可供查询的捐款号以及捐款时间、捐款人、捐款金额、使用方向等。

2.线下募集的善款,包括通过银行、邮局等邮寄方式收到的捐赠善款,或在各种场合将现金直接交付的善款,一经到账,35工作日内在总会官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捐款时间、捐款人、捐款金额、使用方向等。

3.每月15日前,在总会官网上公布上个月所属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的善款收支情况。

(二)物资管理信息

1.总会在官网上及时公布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物品,公布内容包括:捐赠时间、捐赠物品名称、价值、使用方向等。

2.总会在官网上及时公布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物品的使用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物品发放时间、名称、价值、受益人群、执行机构等。

(三)救助活动信息

1.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开展的用于救助灾区的募款信息和救助信息将在官网上及时公布。

2.总会在官网上及时公布日常救助的各类信息。

(四)公开募捐活动信息

1.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2.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3.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五)慈善项目信息

1.总会在官网上公布设立救助项目的原则与流程。

2.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3.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4.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5.所有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均须依法在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更新项目进展。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重大资产变动及重大投资、重大交易资金往来等。重大信息发生后 30 日内,总会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九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会员主要来源单位,其他与总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关联方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当在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1.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2.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3.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4.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5.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其它信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渠道

第十一条 

(一)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开信息平台

(二)总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出版物等;

(三)其他可行的方式。

第十二条 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时,须先与取得联系,证明身份,提出具体查询内容,视情况或签署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以书面或其他方式查询其捐赠给财产的使用情况,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查询结果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的信息公开实行分工协作机制。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依据自身承担职能负责相应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总会信息公开实行“四审制”。公开信息须依次报经部门负责人、宣传部负责人、部门分管秘书长、秘书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部门要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核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否完整和准确。

对于经常性一般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的发布,可授权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通报。宣传部负责于每月25日前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未完成当月信息公开任务的部门,应于月底前补齐。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三)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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