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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11:09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慈善工作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增强总会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总会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开的信息必须客观、准确,能够如实反映总会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编造、捏造,不得进行误导式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完整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全面公开有关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公开。
(三)及时性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保障利益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有效信息。
(四)保护隐私原则。 尊重并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的个人隐私,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总会公开的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活动信息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总会基本信息包括:
1.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总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总会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总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6.总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在总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本信息自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30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总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总会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总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总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总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总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总会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总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总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包括: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以上重大信息具体标准由总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总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重大信息发生后30日内,总会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十三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会员主要来源单位,其他与总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总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总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河南省民政厅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四条 总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总会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总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总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总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渠道与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一)法定平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二)自有平台:总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
(三)其他渠道。
总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总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总会在自有平台等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总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实行分工协作机制。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依据自身承担职能负责相应信息公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总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分级审批:
(一)涉及重大事项、敏感信息或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信息的公开,实行“四审制”,即经办部门负责人、宣传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必要时,须报请会长、分管会领导审批。
(二)对于慈善项目、专项基金、捐赠收支等常规性、日常工作信息,由会长办公会授权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发布。
(三)所有拟公开信息,经办部门负责人均应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公开的事项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不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排查通报。宣传部负责每月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排查、通报。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核查、评价工作,并协助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总会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总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三)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