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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14:58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河南省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本会利用政府部门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公益事业的慈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总会各部门均可开展专项基金业务,本着“谁办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办部门承担管理专项基金第一责任人义务。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经办部门依据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发起人(捐赠人)提出申请,省慈善联合总会设立。
第六条 专项基金初始资金应当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后续3年每年捐赠资金不低于初始资金的20%。捐赠人一次向总会捐赠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申请发起专项基金可不受前款标准的限制。捐赠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第七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会提取不高于每笔捐赠10%的资金作为管理费用,统筹用于本会慈善活动、慈善项目、行政费用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专项基金设立申请;
(二)发起人(捐赠人)资质证明,如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发起人(捐赠人)签署承诺书(不搞伪慈善,不利益输送,不虚捐套捐,不私设账户、不干预内控,不虚假宣传,不损害声誉,不私分财产,不违法乱纪等);
(四)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五)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
(六)专项基金协议书。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与经办部门达成合作意向后,按要求完善相关申请资料。
(二)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对拟设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进行尽职调查后,将申请资料转募捐救助部复核。
(三)经办部门将复核材料提请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应经省慈善联合总会党支部审核把关,再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设立的,形成经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决策文件。
(四)签订专项基金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拟设专项基金名称、发起人(捐赠人)基本情况、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领域、资金使用计划、合作起止时间、后续资金来源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救助部、财务部、办公室各执协议原件一份。
(五)基金注资。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初始资金到位。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经同意后专项基金正式成立。报告内容包含以下材料:
1.设立专项基金重大事项报告表;
2.捐赠协议书、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利用政府部门资助设立专项基金提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会议纪要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决策文件;
5.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6.发起人(捐赠人) 承诺书;
7.捐赠资金确认已到总会账户的资金证明;
8.专项基金管理负责人简历。
(七)专项基金成立后,向募捐救助部备案专项基金信息,相关文件需向财务部、办公室各提交保存一份。专项基金经办部门负责提供捐赠证书,在总会官网开通专项基金详情页面;财务部负责出具捐赠票据。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规范
第十条 严格专项基金设立关口,确保合理合法合规。新设专项基金由经办部门承担对发起主体(发起人或捐赠人)的社会信用、执行能力、人品素质、法律涉及进行调查;对捐赠资金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对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对设立目的、宗旨和业务领域是否与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捐赠人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评估;承担协议签订、基金注资、基金项目和活动开展以及基金运行的监督等。募捐救助部统筹专项基金设立审核、制度规范、信息统计等综合管理;财务部统筹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等;宣传部统筹基金宣传、公示监督、舆情监控等。
第十一条 省慈善联合总会在财务基本账户建立专项基金科目,对专项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收支及时公示并同步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应当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民政主管部门和发起人(捐赠人),编制审计费用从专项基金资金中列支。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应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取得募捐方案备案号后方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经备案,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全部资金收支纳入总会账户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不得发放基金证书,不得独立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向社会募集资金、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将专项基金的管理权让渡给发起人(捐赠人)和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经办部门应当对管理的专项基金名称的规范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活动、进行宣传时应当使用冠以总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专项基金的规范名称应当依次由“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字号+“专项基金”组合而成,统一格式为“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专项基金”。字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公众误解的字样或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
专项基金名称使用权归总会所有,不得以任何形式授权给包括发起人(捐赠人)在内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总会各部门管理的专项基金应当建立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发起人(捐赠人)查阅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由总会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可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全称为: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设主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3-5人。除此之外,专项基金名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内设机构,不得滥封职务,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慈善组织负责人的称谓。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可使用总会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杂志等总会自有媒体进行宣传,宣传内容须报专项基金经办部门审定,经总会宣传部审定认可后方可宣传,严禁未审定就宣传,严禁不实宣传、严禁扩大宣传。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如需进行宣传的,同样须报总会专项基金经办部门和总会宣传部审定认可后方可宣传。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是发起人(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自愿无偿捐赠给慈善组织,属于慈善组织管理的社会公共财产。发起人(捐赠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专项基金的财产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总会章程及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总会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总会工作人员及专项基金管理人员作为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总会、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利益。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未经允许不得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会议、差旅、培训、招投标等相关规定,遵守总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审计制度,申请资金需提供与使用金额相符的证明材料,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持续规范开展慈善活动,秉承“一事一报”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以上慈善活动,支出一笔以上慈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时,应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1.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可提出使用建议。专项基金开展慈善活动、支持会议、培训等,发起人(捐赠人)需提前一周,向基金经办部门提出书面活动申请、预算建议,经同意后实施。活动结束后,提交与预算相符的支出凭证。专项基金直接资助个人或机构的,按要求直接提交受益人资料。
2.基金经办部门复核是否符合专项基金协议使用范围,核实专项基金余额是否足够支持该项慈善活动,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无误后按总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总会应当将专项基金管理、基金活动及取得成效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基金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基金经办部门应当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存续、终止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的预判和动态跟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及时化解隐患,重大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基金经办部门应当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资助项目信息等及时通过“慈善中国”平台及总会官网进行全面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经办专项基金开展的慈善项目、慈善活动的类型特点,采取实地调研、回访、调查、评估、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慈善捐赠依法在年度内进行扣除。
第三十条 通过总会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履行相应程序,可推荐成为总会会员,可通过选举为理事、常务理事,可被聘为荣誉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可推荐参评“中华慈善奖”“河南慈善奖”以及总会开展的典型宣传活动。经协商同意后,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冠名纪念。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总会建立专项基金动态调整制度,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规范,对于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专项基金要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及相关成员不得有损害总会声誉的行为,或擅自以总会、专项基金名义开展项目、活动,或未经批准开展公开募捐,或借总会的名义开展其他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如有违反,总会有权停止专项基金活动、要求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总会有权按照违约处理,终止专项基金;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委、公安、民政部门处置。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终止专项基金:
1.不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2.在开展慈善募捐活动过程中,截留、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赠款物。
3.定向捐赠的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采购不合格产品。
4.经过清理,业务活动不足、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且整改不到位。
5.没有发起人(捐赠人)后续捐赠资金支持,不能正常开展活动。
6.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出现违法行为被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7.未履行专项基金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前须进行审计,核实确保专项基金没有债务等法律纠纷,清理存货、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适时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确保房屋租赁押金退回。有固定资产的,持有的固定资产应当交回总会统一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流程:
1.专项基金整改。符合终止条件的专项基金,由专项基金经办部门告知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为30天。
2.专项基金终止审批。专项基金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总会专项基金规定的,由专项基金经办部门提出拟终止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征得分管会领导同意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3.专项基金终止公开。专项基金经办部门向专项基金发起人(捐赠人)发送基金终止告知函,并在总会官网发布基金终止公告,终止结果告知募捐救助部统计。
4.专项基金剩余资金处理。专项基金剩余资金,在专项基金终止之日起60天内根据协议约定使用完毕。超期仍有余额的,剩余资金转入总会发展基金或总会统筹使用于慈善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剩余资金不得返还给捐赠人或发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