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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6-10-29 09:06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慈善财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总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厉行节约、注重绩效。

第三条 总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慈善信托管理和信息公开,防范财务风险,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总会账户管理

第四条 总会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办理。

(一)总会对外接受捐赠的账户由财务部统一管理,未经财务部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变更、更改总会对外公示的收款账户。

(二)严格账户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设置“小金库”。严禁将总会账户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总会内部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由财务部提出意见,经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签批。

(四)总会各部门管理的基金、项目等开展募捐活动的,需把募捐方案、募捐时间、募捐收款账户等内容向财务部报备,以确保所有募捐活动的收入进入总会资金账户。总会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基金、项目等募捐活动的管理,严禁未经备案的募捐活动行为。

第三章  捐赠收入管理

第五条 总会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捐赠收入和非现金捐赠收入。所有捐赠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捐赠协议》和入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财政票据》。

(一)接受的货币捐赠,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接受的物资捐赠,按凭据金额或物资公允价值入账。

(三)接受的服务捐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发票等有关凭据,且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能够反映受赠服务的公允价值,按凭据金额入账。对于重大服务捐赠(单项服务捐赠估算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应同时取得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其他情况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服务捐赠的类型、金额及使用情况。

(四)按照捐赠是否限定用途,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1.限定性收入:指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使用设定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财务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设立专账,实行专项核算。救灾专项资金作为特殊限定性收入,应通过设置专项辅助账或明细科目等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定期对账,确保其收支结余清晰可查,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核算。

2.非限定性收入:指捐赠人未设定任何限制的捐赠,由总会根据慈善宗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捐赠支出管理

第七条 总会捐赠支出包括现金支出和物资发放。

第八条 现金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项;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等发生的相关费用;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

3.党建工作经费;

4.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期间的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误餐费等必要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5.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审批权限列支。

(四)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九条  慈善捐赠资金支出审批:

(一)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定向捐赠资金包括项目资金、专项基金和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承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合规性进行复核,然后提交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完成以上审批流程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支出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承办人提出使用意见,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其合规性进行复核后,提交分管业务副秘书长、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完成以上审批流程后,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经以上审批流程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三)救灾等应急资金支出审批:

1.救灾等应急资金的支出,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进行。紧急情况下,可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 原则执行:

(1)支出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经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会领导同意后,可先行支出,事后补办审批程序;

(2)支出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的,经会长同意后,可先行支出,事后报会长办公会确认。

所有应急支出的事后确认程序及资料,由承办部门在拨款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救灾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完成后,财务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救灾专项资金的拨付。

(四)款物拨付后,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要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要求及时将到达最终受益人的相关资料交财务部入账,在收集齐受赠方前一笔拨付款项的执行资料前,原则上不进行下一笔款项的拨付。因拨付资料收集不齐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承办人负责。承办部门应将款项拨付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支出按照《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条  工作经费支出和报销审批: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制表,财务部审核,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复核后,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二)其他工作经费审批。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复核,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三)因参加公务活动、慈善活动等需要借款的,按照本条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

(四)总会的所有费用实行先预算后支付的费用管控制度,预算审批流程由承办部门按本条规定办理,严禁在预算未批准前,擅自办理、采购、垫付未经批准的费用支出。财务部不再审批、支付事先未经预算批准的所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的拨付,由承办部门按照捐赠物资的价值,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报经会领导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总会财务部负责管理监督总会各项资产,并探索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不动产经营权等资产的募捐方法和渠道。

第十三条 加强投资管理:

总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自有资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支出的限定性净资产。

(一)投资活动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原则,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二)总会投资按照《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应严格遵循《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总会的慈善信托投资理财方案须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按照《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规定》的流程审批执行。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照《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固定资产和实物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指总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总会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其中: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应当永久保存。

(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为30年。

(三)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相关事项完结为止。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要与其他档案分开管理,不得混放,因工作需要进入档案室查阅会计档案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报分管财务副会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画、拆散或抽换,不得带出财务档案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外提供财务档案、财务数据。

第七章  财务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总会财务部为总会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会计监督:(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负责组织总会的内部审计工作,对接总会的外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会财务部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印鉴、票据、档案专人管理。财务人员工作调整或离职,应当编制移交清册,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总会财务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财政和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总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按照《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贰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的现金支出与报销需提前三天告知财务部,除经会领导批准急需支付外,项目款项的拨付、费用的报销在每周二、周四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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