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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9 09:16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等有关要求,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公文处理主要包括文件的收文、承办、传阅、拟制、发文以及整理归档。
第二章 收文管理
第三条 签收
总会实行统一收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通过网络、传真、电话、直送、邮寄等渠道主送、抄送本会、会领导的公文。
除办公室外的其他部门收到主送、抄送本会的公文,应先转办公室签收,由办公室统一打印《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收文处理笺》,并按程序呈报。
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四条 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认真记录。办公室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公文接收登记簿》中对公文的主要信息统一登记、编号。主要信息包括:收文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字号、公文标题、紧急程度、密级、主送机关、成文日期、经办人、办理结果等,便于做好公文追踪管理。
第五条 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办公室收到公文后,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是否应由本会办理;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规范;附件是否齐全;涉及具体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等。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退回或补正,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承办
(一)对标注有明确部门的公文,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分送相关部门办理。对阅知性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公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二)批办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对办理部门明确的公文,由分管办公室副秘书长签报秘书长、分管部门工作的副会长、会长审签后,由承办部门按照要求和时限办理,此类件一般1-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重要批办性公文、办理部门不明确或需要多个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副秘书长签报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审签后,转交有关部门,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办理,此类件一般2-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公室应及时将待处理公文交由承办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签收的,应交由该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签收、处理。接收承办公文时,接收人员应及时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公文接收登记簿》上签字。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结。
第七条 传阅
根据会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一般应当5-7个工作日内传阅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需部门传阅的,按照部门依次进行,具体部门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传阅完毕,并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收文处理笺》上签字,及时将传阅文件返还至办公室。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八条 催办
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公文办理进展情况,承办部门领取文件超过3个工作日无进展反馈的,办公室应进行第一次催办;临近来文单位要求的时限或紧急公文,办公室应每日催办直至办结。
分主办、协办的公文,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应按办理要求和时限积极支持配合,办理情况由主办部门收集汇总并及时按程序送签。
第九条 答复
公文办理结果应由承办部门及时回复来文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来文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章 发文办理
第十条 拟制原则
本章所指“公文”是指需进行编号的各类公文和需加盖本会公章正式报送、下发的表格、材料等其他资料。
正式公文拟制按照承办部门起草,办公室统一登记,先审签后印发的原则制作。
第十一条 起草
(一)需要正式发文的,承办部门应及时组织起草。公文拟制承办人员起草时,须按照公文要求进行起草,如文种、格式,并拟制《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发文笺》,将有关材料作为附件。
(二)需加盖公章进行报送、下发的材料,承办部门应及时组织起草。承办工作人员办理时,须完整拟制《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内部呈批件》,并将批示办理公文等其他相关材料作为附件。
第十二条 审签
(一)需要正式发文的公文文稿审签前,公文一律先送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字校对、登记和文号预编,再由承办部门按照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会领导、常务副会长、会长的顺序进行审签。
(二)需加盖公章进行报送、下发的材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内部呈批件》上提出明确意见后,按照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会领导、常务副会长、会长的顺序进行审签。
(三)分主办、协办的公文,须经涉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审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外出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审签的,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审签并注明。
(四)会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审签时,公文承办部门可根据发文时限要求,通过发送邮件、微信、电话汇报等方式请相关会领导进行审批,负责请示的工作人员需对领导指示进行注明,并在事后请相关会领导补签。
第十三条 复核
已经签批的公文,印发前由承办部门和办公室负责对公文的审签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修改的,由承办部门予以修改,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十四条 登记
拟发公文按程序审签、复核后,办公室统一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发文登记簿》登记编号,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代字种类主要有:豫慈联文、豫慈联函。
第十五条 印制
办公室负责公文印制工作,公文印制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文件印制格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
第十六条 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后,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内容、文种、格式和印刷质量等进行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办公室按照发放范围进行发放。如有误,需重印,重印后发放程序同上。
第四章 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归档原则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由公文承办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并在公文办结当日自行归档。对国家规定应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办公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收、收集、整理、保管。
第十八条 类别
(一)办公室统一接收的公文原件及审阅单、正式公文草稿及发文笺须在公文办结当日交由办公室进行整理归档。在交还公文原件时,须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内部呈批件》上注明办结结果,并在《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公文接收登记簿》上签字。
(二)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原则上办结之日转交办公室存档,办公室在每年一月第一个星期内对总会公文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密管理
涉密公文严禁通过微信、普通传真、普通快递或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方式传递。涉密公文的收发、传阅、复制、归档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公文处理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