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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2026-02-12 11:42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河南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枢纽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加强对慈善行业的引领、协调、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河南省民政厅,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参与政策制订,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活动,参与赈灾救助,弘扬慈善文化,推动行业合作、行业发展、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维护行业权益,开展志愿服务和行业监督。具体为:

(一)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二)开展慈善募捐。设立、筹募和管理本会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三)开展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关爱优抚对象等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助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福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参与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五)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六)推动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七)推动行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省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省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动行业自律。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九)开展行业服务。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开展表彰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工作。

(十)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慈善界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开展行业监督。在河南省民政厅指导下,加强省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投诉受理制度和处置办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慈善活动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及时报河南省民政厅,并经河南省民政厅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总会职能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会员代表名册》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8人,其中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相互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内,名誉副会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免去其相应职务,并报理事会审议。(一)有违反本会《章程》及《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关于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参加社会活动的规定》的行为;(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终身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荣誉证书。为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或社会知名人士可被聘任为荣誉副会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会领导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会长助理、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总会

职能部门及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定换届工作事宜,提交理事会研究审议;

(八)研究本会工作计划,包括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活动的开展等,研究项目、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发展,研究本会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等事宜;

(九)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十)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会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本会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本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六十五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上年度捐赠收入2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三)超过上年度资助支出2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四)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慈善项目(五)超过净资产总额20%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规范使用票据,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2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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