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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2019-06-28 19:34

河南省慈善总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慈善资源,建立募捐长效机制,为慈善救助提供持续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以推进慈善事业为目的,在河南省慈善总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和小额基金。

专项基金是河南省慈善总会单独或联合捐赠人专为某一慈善领域设立的基金。可以指定基金使用范围,可以河南省慈善总会名义公开募捐,可以成立基金管理机构。

冠名基金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捐赠人名义设立的基金,捐赠资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捐赠至河南省慈善总会,用于开展慈善项目,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同意后,可以公开募捐。冠名基金不设基金管理机构,可设基金管理员,可约定基金使用范围。

小额基金是以自然人名义设立的基金,不得公开募捐。基金设立人不能指定基金使用范围,由省慈善总会统筹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在河南省慈善总会设立的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设立基金。基金名称由捐赠人和河南省慈善总会协商确定,名称格式统一为“河南省慈善总会××(机构、个人称谓或项目名称)基金。

第五条 小额基金设立方为自然人,初始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元,保底资金为10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小额基金,初始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元,保底资金为100元。

冠名基金初始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保底资金为3万元。

设立专项基金初始资金不低于50万元,保底资金不少于30万元。

基金实行动态化管理,低于保底资金额度6个月以上(含),冠名基金变更为小额基金,专项基金变更为冠名基金。基金注资达到保底资金要求,自动变更为相应基金。

第六条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基金需提供该机构合法、有效证件正、副本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机构简介;自然人设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七条 基金设立流程:

(一)专项基金和冠名基金。由募捐救助部提出方案,主管秘书长审核并经秘书长审批。

(二)小额基金。基金设立方填写基金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捐赠资金到账后正式设立。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在基本账户建立单独财务科目,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基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河南省慈善总会用于行政管理成本和开展其他慈善项目。

第九条 向河南省慈善总会基金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捐赠到账后,河南省慈善总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二)向有需要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严格按照基金协议书实施捐助,定期向捐赠人反馈基金使用情况。

(四)经捐赠人同意后,宣传捐赠人的慈心善举。

(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基金设立方或其直系亲属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时,在国家各类保险和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基础上,仍需要生活困难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的,可优先得到河南省慈善总会的项目救助。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应严格制定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受益人员、资助金额等),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和基金设立方审核确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否则,河南省慈善总会有调用资金用于慈善救助的建议权,直至其支出达到以上额度标准。如基金设立方对本会的建议未作回应3次以上的,河南省慈善总会可直接调用资金。

第十四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从基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0%的管理费纳入公共慈善基金,由河南省慈善总会用于慈善项目经费、临时救助等支出。

第十五条 基金设立方应当遵守: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办法。

(二)在媒体、公共场所涉及到基金和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任何宣传内容,需事前书面通知河南省慈善总会募捐救助部,经书面认可方能发布实施。

(三)根据协议约定向基金注入资金,并承诺资金合法性。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有权对基金的各类慈善活动和宣传进行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

(一)达到协议终止时间,设立方不再续签协议。

(二)基金余额低于协议约定基金终止的最低数额,时间持续一年以上。

(三)基金两年以上未使用且无捐赠资金收入。

(四)基金设立方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

(五)基金设立方和河南省慈善总会协商同意终止。

第二十一条 自基金进入注销程序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设立方和河南省慈善总会共同对剩余资金制定使用计划,用于原协议规定的慈善用途或与其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因基金设立方违规而注销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设立方后,其剩余资金由河南省慈善总会直接安排用于慈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根据协议及基金章程注销该基金,并办理清算手续。资金使用完毕后,基金正式注销,同时其协议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基金从事非公益慈善活动,不得利用基金谋取私利,不得侵害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河南省慈善总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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