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根据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办〔2020〕26号)相关要求,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有效衔接慈善帮扶资源,促进社会救助模式创新,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研究确定,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联动,分级建立“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项目”,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紧急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提升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水平,推动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项目构架】
省、市、县民政部门与同级慈善总会联动,建立三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项目”,实行统一名称、全省联动、分级筹募、分级救助。
(一)省一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项目”,由省民政厅委托省民政事业发展中心在省慈善总会建立。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需要直接救助的困难群众。结余资金按比例向省辖市拨付使用。省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管理。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在同级慈善总会建立市一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项目”,主要用于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需要直接救助的困难群众。结余资金按比例向县(市、区)拨付使用。省辖市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管理。
(三)县(市、区)民政局在同级慈善总会建立县一级“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项目”,用于辖区内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县(市、区)慈善总会负责基金管理。
(四)省慈善总会在省民政厅指导下,负责全省“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专项项目”募救信息统计、信息发布等信息公开工作。
【救助对象】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标准。根据受助人实际困难发放生活救助金,每个救助对象不超过5000元。
(2)急难救助标准。对身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且处于治疗及康复阶段的,需提供医疗发票原件,按照自付金额的4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其他救助标准。如遇特殊情况或典型案例,根据实际需求及家庭经济状况,经评估后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实施救助。
【资金来源】
(一)联合各级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动员爱心企业捐赠。
(二)通过互联网发起公开募捐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参与捐赠。
(三)各级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发出倡议,号召、组织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四)争取福彩公益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