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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关于 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参加社会活动的规定

2020-07-03 00:00

河南省慈善总会关于

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参加社会活动的规定

(经2020年6月22日省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发挥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的作用,便于以上人员依法依规参加或组织社会活动,推动河南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参加或组织社会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

二、鼓励支持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各项慈善活动。

三、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个人需以总会职务身份参加或组织社会活动的,应事前向总会报告,经批准,方可参加或组织,并由总会办公室协助做好对接工作。

四、未经总会批准,个人不得以总会名义或总会职务身份开展对外合作事宜。

五、除总会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得代表总会发表讲话、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作序作跋。

六、凡涉及以总会名义接收捐赠的活动,须按照总会有关程序办理捐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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