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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案)

2020-07-03 10:17

河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会财务管理,保障资产的规范管理、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按照公募慈善组织的要求开展慈善活动,管理和使用财产,以善款安全使用的效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和财务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慈善资金来源与支出

 

第四条  慈善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境外及其他慈善组织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慈善资金的支出使用: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专款专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禁止向单位和个人借贷,禁止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依据总会章程范围,开展社会救助;

(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慈善项目;

(三)项目运行及监督管理费用;

(四)开展慈善募捐及慈善文化宣传活动的各项费用;

(五)物资储运费及加工整理费;

(六)兴办、资助相关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三章  工作经费来源与支出

 

第六条  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

(二)本会资金利息收入;

(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收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经费、会议费、接待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他零星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各部门在每年年底根据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预测本部门下年度的经费支出,制定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统计并编制全年资金预算计划,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编制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决算。财务部在年底根据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和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编制全年财务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慈善捐赠资金审批:

(一)定向捐赠资金审批。定向捐赠资金包括项目资金、慈善基金和有明确使用方向的资金,原则上按捐赠人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报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二)非定向捐赠资金审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报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后,报分管业务副会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分管副秘书长复核,分管业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十条  工作经费审批:

(一)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相应标准,由办公室负责制表,财务部审核,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复核后,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

(二)其它工作经费审批。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复核,秘书长、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会长核签。

 

第五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物资原则上按捐赠者意向使用,但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非定向捐赠物资由经办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根据定向和非定向捐赠物资价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接收捐赠的物资,均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同时,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合法价值证明材料开具捐赠收据。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捐赠物资,在征求捐赠人同意后,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第十三条  受赠方接受捐赠物资后,需向本会出具收到捐赠物资的真实凭据。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购置及定向捐赠给本会工作使用的设备,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损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意见,按照本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处置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及捐赠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章 投资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可用于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净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本会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条  本会开展重大投资活动遵循以下程序:秘书处调研制订投资方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方案并出具书面意见;监事会审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书面报备省民政厅;召开常务理事会审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公司公开招标;依招标结果委托投资主体。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重大投资管理体系由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重大投资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委托投资招标方案的制定流程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秘书处是执行机构,负责调研拟定委托投资招标方案,对投资活动进行风险监督和反馈,按委托投资协议触发终止机制的,及时执行止损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重大投资负面清单严格执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投资活动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属重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重大投资活动风险管控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性。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和具备相应资产管理规模的机构负责资产的管理、运营。

(二)安全性。投资活动选择中标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每家受托机构投资产品的品种不得为单一品种,应投资多个品种分散风险。

(三)政策性。投资方向应紧跟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现资源高效配置。

第二十五条  受托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应提前终止投资活动:

(一)所投产品出现损失;

(二)发生重大金融风险、违法事件或监管评级降低;

(三)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越权投资的;

(二)在投资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获知已造成投资损失未及时止损的;

(四)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本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责任,应当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撤职乃至除名处理。相关责任人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利用暂不需要拨付资金通过银行申购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由财务部提出理财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审批。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岗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抵制一切违法、违规行为。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据本会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财务收支预算,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报告会领导。

(四)捐赠款物的接受与拨付情况要及时在河南慈善网进行公示。

(五)根据国家会计核算要求和本会宗旨及时提出加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  财务印章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开管理,加强财务人员间的相互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接受监事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四届次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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