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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2023-07-28 16:45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河南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行业性、枢纽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加强对慈善行业的引领、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河南省民政厅,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统计行业发展数据,深入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及研究成果。

(二)开展慈善募捐。设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三)开展慈善活动。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关爱优抚对象等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助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福利、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参与赈灾救助。当国内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救灾的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五)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六)推动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慈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七)推动行业发展。推广国内外慈善工作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立足本省实际,开展政策理论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推广本省慈善行业标准,为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开展行业服务。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加强省内慈善组织与国内、国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

(九)推动行业自律。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守。

(十)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慈善界与其他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十一)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建设专业服务团队,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开展行业监督。在河南省民政厅指导下,加强省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投诉受理制度和处置办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慈善活动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及时报河南省民政厅,并经河南省民政厅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慈善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入会。其中单位会员须经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个工作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线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组织研究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为8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驻会)5名、秘书长1名。上述人员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由本会在20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不驻会副会长(名誉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任期内,不驻会副会长(名誉副会长)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免去其相应职务,并报理事会审议。(一)有违反本会《章程》及《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关于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参加社会活动的规定》的行为;(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职的;(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7至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中共河南省民政厅机关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十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本会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列支等。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本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五十五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机制,规范使用票据,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本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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