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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2-02-08 1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救助专项基金,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是指河南省慈善总会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而设立,专门用于某一类慈善救助或某一项慈善事业发展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三条  根据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设立专项基金;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根据捐赠情况的不同,河南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分独立基金和共同基金。

独立基金是指由捐赠人按照“一次捐入,陆续助出”或者“一次认定,陆续捐入和助出”方式独立捐赠设立的基金。独立基金分两种类型:一是本金由河南省慈善总会运作管理的基金;二是留本捐息基金,即由捐赠人诺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基金本金,本金由捐赠方运作管理,每年按照约定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本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用于慈善救助。共同基金是指由河南省慈善总会设立,两个以上捐赠人共同捐资的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留本捐息基金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  独立基金捐赠人享有冠名权,但该专项基金名称必须冠以“河南省慈善总会”名称,对外一律称“河南省慈善总会某某基金”。

第七条  严格基金捐赠程序,捐赠方与河南省慈善总会应就基金的数额、用途、期限、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到账后,河南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专项基金在河南省慈善总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科目,按照基金设立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行使对基金的日常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每年3月底前向总会提交各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审核批准后统一纳入总会预算执行。

2、加强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收集一次有关资料,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台帐。

3、每年对各个专项基金进行分析,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有效。对长期不用或已使用完的专项基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基金一般由河南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本金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留本捐息基金)也可单独成立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河南省慈善总会和捐赠方共同组成,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使命完成需要终止的,河南省慈善总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剩余款物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用于其它慈善救助并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须符合河南省慈善总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实施方案、预算报告,经河南省慈善总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也可以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提取比例应由捐赠人和河南省慈善总会以合同方式予以确认,但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享受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原《河南省慈善总会专项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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