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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2012-02-08 14:56

 

一、个人或家庭以每月10元为起捐点,单位以每月100元为起捐点,即可自己命名设立小额冠名爱心基金。

二、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的使用方式有总会统筹使用和设立者直接救助、总会监督两种。

(一)总会统筹使用指总会按照设立者的意愿将基金统筹使用于设立者选择的慈善项目,使用完毕后向设立者反馈使用情况。

(二)设立者直接救助、总会监督指由设立者在符合公益目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基金使用方向、救助对象,并亲自开展相应的救助工作。省慈善总会负责调查回访,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设立小额冠名爱心基金的个人(家庭)或单位不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四、河南省慈善总会对小额冠名爱心基金原则上实行零成本管理,必须的开支与设立者协商支出。

五、河南省慈善总会保证设立者的信息安全。

六、通过河南慈善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小额冠名爱心基金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设立者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捐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设立者需要帮助时,可优先获得援助。

附:设立者直接救助的,需提前向河南省慈善总会财务部门申请。在实施救助后携以下相应材料到省慈善总会办理相关手续:

1、受助者为个体。需提供受助者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贫困证明)、受助者签字的救助款接收证明等材料。受助者属大病患者的还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收费专用票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属受灾的需提供反映受灾情况的证明等材料。媒体报道过的提供相关报道材料;

2、受助者为机构。需提供机构基本信息、受助机构开具的合法票据和救助款接收证明(加盖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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