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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总会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2012-02-08 14:55

 

为完善慈善工作社会监督机制,打造透明慈善、活力慈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河南省慈善总会面向社会聘任的兼职慈善监督人员。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捐赠人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经河南省慈善总会考察批准并登记注册。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义务从事慈善监督工作。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三)与各级、各类慈善机构没有利益关系,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时间,能胜任社会监督员的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经相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经河南省慈善总会审核,在河南慈善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河南省慈善总会颁发《河南省慈善总会社会监督员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二年,最多可连任两届。聘期内因特殊情况不适宜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商议后,可提前解聘。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并及时反馈社会公众对河南省慈善总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河南省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工作。

(三)监督河南省慈善总会慈善款物的募集、分配、发放、使用情况。

(四)监督慈善救助的审批和救助程序,对救助对象进行回访。

(五)对本辖区内受益机构和个人受助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要客观、真实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河南省慈善总会反馈。每年至少提交一次书面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向社会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

第九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监督员工作,对社会监督员查询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社会监督员所反映的重大问题,河南省慈善总会要组织调查,查实后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且成绩显著的,由河南省慈善总会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1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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