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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命名的暂行管理办法

2012-02-08 14:48

 

为规范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命名行为,加强我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慈善教育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是河南省慈善总会对依法成立的机构(组织)开展慈善文化教育的肯定和褒扬,是精神鼓励和慈善荣誉。

第二条 慈善文化教育基地的条件:

(一)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经常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慈善活动。

(二)能够作为团体志愿者承担慈善文化传播和慈善教育工作。

(三)具有开展慈善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元月份开始,4月份结束。

第四条 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组织)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同级慈善会申请,慈善会逐级审核同意后,在申报时间内报请河南省慈善总会审批。

申请机构(组织)所在地无同级慈善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慈善会申请。省级或省管机构(组织)可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申请。

申请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正式申请文件;

2、参与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文化传播和慈善教育工作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每年第四季度对申请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考察评估合格的,正式行文命名为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

第六条 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承担省慈善总会安排的慈善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组织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定期评估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河南省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命名。

第八条 省辖市和县级慈善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慈善文化教育基地命名工作,同时要将相关情况报省慈善总会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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