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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8 14:43
(2013年9月6日会长办公会通过)
为鼓励全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积极开展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和慈善医疗救助活动,造福社会困难群体,规范河南省慈善总会命名慈善医院工作,加强对慈善医院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命名慈善医院是对医院慈善行为的肯定和褒扬,是精神鼓励和慈善荣誉。命名后,医院原有性质、隶属关系、财政供应渠道不变。
第二条 申请慈善医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
(二)在医疗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三)热心慈善事业,自行或与慈善组织联合开展慈善医疗援助项目(活动)持续两年以上,慈善救助效果明显。
第三条 申请程序。医院征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地同级慈善会申请,慈善会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请河南省慈善总会审批。医院所在地无同级慈善会的,可直接向上一级慈善会申请。省级或省管医院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医疗机构执照许可证复印件。
(三)开展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考察合格后正式行文命名慈善医院。
第五条 慈善医院每年须开展较为固定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活动),为困难对象提供医疗救助,直接减免或援助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六条 慈善医院须于次年元月底之前,将上年开展的慈善医疗救助项目(活动)总结及相关文字、图片等视频资料上报至河南省慈善总会。
第七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对慈善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其开展的慈善医疗援助项目(活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慈善医院命名,并通过河南慈善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慈善医院在届期间,一旦发现并认定有悖于慈善宗旨的行为,将立即取消慈善医院的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开展慈善医疗项目(活动)时,可优先与慈善医院合作。
第十条 省辖市和县级慈善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和规范本级慈善医院命名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河南省慈善总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6日起试行,原《河南省慈善总会关于慈善医院命名的管理办法》终止,解释权归河南省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