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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

2012-01-31 16:05

为规范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受赠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捐助信息,提高慈善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信息公示的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反映社会捐助情况。

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分类公开原则。区分集中性的社会捐助活动和经常性的社会捐助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开办法。

及时性原则。及时公布最新的信息。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满足。

二、信息公开主体

河南省内所有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注册成立并开展慈善捐助工作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履行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义务。

三、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募捐的情况。

(三)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捐赠人反馈信息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的方式

捐助信息公开主体(义务人)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河南慈善网发布捐助信息。

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慈善类社会组织查询有关慈善捐助信息,该组织应接受查询并及时给予答复。

五、信息公开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捐助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社会组织的慈善捐助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社会组织的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不公开捐助信息或捐助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团,年检不予合格,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缔。

六、信息公开的监督

(一)审计监督。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和审计事务机构作用,重点对慈善类社会组织接收、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社会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发挥新闻机构及社会公众、评估机构等方面的作用。

(三)内部监督。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四)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其主管的社会组织把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河南省民政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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