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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慈善法制七个关键词

2012-05-14 09:51

 

    我用7个词来描述一下我对中国慈善法制的理解。

    第一,第三部门。慈善属于第三部门,慈善根植民间、依托大众,慈善是更大的责任和能力放射的光芒。这些做慈善的人如果不做慈善还可以做更大的事业。

    第二,合法性。政治的合法性。政治的合法性是四项基本原则加邓小平理论,加"三个代表",加科学发展。组织的合法性,一个慈善组织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合法;行为的合法性指组织机构准则以及利益冲突等方面;道德的合法性,做慈善要经得起扪心自问。

    第三,公益宗旨。慈善宗旨的公益性,慈善不是自益的组织,也不是互益的组织,慈善要便与诸生而不自利。慈善的公益性有特定性,一个慈善组织不能什么都做。慈善组织不营利并不是不挣钱,而是不分钱,否则慈善没法做到可持续发展。我们在修改《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起草《慈善法》过程中,就有三句话原则:放松挣钱的管制,杜绝分钱的可能,保障花钱公益性。

    第四善治。有理事会:独立有使命感和开拓能力;秘书处:专业化和执行力;监事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法定代表人:有强烈的光晕效应,决策规则、执行程序规则以及利益冲突规则等等。

    第五,公信力。公信力是一种追问,是一种交待,是慈善组织最宝贵的软实力。公开性、公信力和透明度是现代政治治理的三个重要的价值,对于慈善领域亦然。

    第六,公益理财。慈善组织拥有的财产权利很多学者界定为公益产权,从注册的资金和财产的来源以及募捐和接受捐赠等各方面,包括法定支出比例都体现了对慈善组织公益性的保障。同时慈善组织在理财管理方面一定要澄清一个认识和误解,即慈善组织不能设立独立的辅公司进行经营。

    其实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设立独立的公司,在英国,在西方国家,基金会设立专门的商业机构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说大家熟悉的宜家,就是在宜家基金会下面的商业公司。因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的绝缘是靠法律制度保障,而不能靠法律的规则来禁止。

    第七,公益税制,这不仅仅是调解的杠杆还是管理的工具。公益税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法的进一步刷新,必将对公益税制的改革提供更广阔和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提出更全面和更迫切的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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