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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慈善与培育中国公司的慈善文化

2011-12-26 17:03

       慈善这个中文词在英文中有两个对应的词,一个是“charity”,另一个是“philanthropy”。“charity”与基督“Christ”的前缀相同,含有施舍慈善的意义,“philanthropy”常常被译为博爱或者慈善事业。具有宽广的大爱或宇宙之爱的含义。教会慈善使用“charity”这个词,而公司慈善从来不用“cooperate charity”,而是用“cooperate philanthropy”。

       中文的慈善没有 "博爱" 的含义,而是与 "慈善" 比较接近。慈善原本是分开的两个字,“慈”代表“慈心”,“善”代表“善举”。慈心是在伦理道德的层面彪炳慈悲和慈爱之心,善举是在社会行动的层面倡导仁义和仁善之举。慈心源自佛教,善举来自儒学。将“慈”与“善”合为一个词,是明清以后,它将“思”与“行”相统一,标榜以慈心施善举的行动。以后,这个词被经常用来说明一种来自民间的有组织的公益性活动。慈善这个词的诞生,表明了近现代的善举与过往的个人善人之举有所不同,开始走向组织化。明清时代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一带出现了商人组织的慈善组织,到民国初年,这类组织在华北、东北地区也发展起来。慈善有了组织化的活动,才产生了慈善事业的概念。20世纪初叶,基督教、天主教进入中国,建立了教会和一些慈善组织或机构,历经三四十年,"charity"曾在一些地区尤其是相对封闭的地区有了不小的影响。但是,鉴于外国教会随着殖民主义打开中国大门进入中国的,与中国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耻辱历史相伴相生,致使一提起外国教会,上几代中国人就会产生一种抵触情绪,不肯承认中华慈善文化也曾受到过外国教会的影响。总之,中国慈善文化的来源其实是多元化的,一是儒学二是佛教,晚进也受到外来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只是,近现代的中国由于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经济与社会发展受到很大的阻碍,长期停留在小农经济社会,这也影响到慈善文化停滞下来,未能走入工业社会,向着公司慈善发展。

公司慈善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在信息社会又有新的发展。学习和培育公司慈善文化,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为将13亿人口带入现代社会所必须补上的一课。

本文从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慈善起源谈起,并对公司慈善文化在当代的发展以及中外公司慈善文化的不同作些粗浅分析。

一、公司慈善与公司慈善文化的起源——现代基金会与“科学慈善”

现代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兴起,给私人慈善注入了来自公司大富豪的新动力。19世纪末期,随着欧洲和北美工业化及城市化的推进,财产日益集中到一部分成功的企业家和商业家手中。一开始他们沿用传统的慈善信托的方式,通过个别委托人向慈善机构捐赠。但是这种委托的方式是保密的,只建筑在个别信任的基础上,只算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契约,却不是一个组织。在 19 世纪的最后 10 年,一批受慈善思想影响的工业巨头,开始考虑吸收慈善传统和历史悠久的慈善信托法律框架,创造一种公司形式的慈善基金会。又称之为现代基金会。他们的努力在 20 年后获得了重要成果, 1910 年,洛克菲勒基金会获得了联邦许可证, 1911 年,卡内基基金会创立。之后,美国人的这一组织创新被全球的富豪们效法,除了英国及原属英国殖民地部分国家之外,以个别零散的、目标狭窄且神秘化的信托方式所进行的慈善捐赠大体上被现代基金会模式所取代了。现代基金会遍布全球。仅

NPO发展阶段界分,杨团,《世界问题最新报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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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 世纪的美国,不到 100 年间,它就从几个发展到 4 万个。

专门研究基金会历史的詹姆斯.史密斯教授在回顾这段历史时谈到:

“由于有像卡内基、洛克菲勒、塞奇、洛克尼斯这样的富豪捐助,庞大的慈善财产需要更为系统合理的管理方法。实际上,洛克菲勒的顾问弗雷德里克 T ·盖茨经常提醒他要 "压碎" 家族财产。有一次他说:“你的财产越滚越大,越滚越大,一场雪崩就要发生,你必须设法阻止它。你分散它的速度一定要快于它的增长速度,如果你不这样做,它将‘压扁’你和你的子孙!”小约翰 D ·洛克菲勒经常说他必须放弃那种老式的 "零售" 慈善捐赠的习惯,转而采用 "批发" 的方式。新的慈善信托的规模带来了组织和机构方面的问题”。捐赠人和他们的顾问们在探索一种方法,在有效分配资金的同时改善所捐助机构的管理,非常自然地,他们把目光投向了企业,这不仅因为它有科学管理技术,还因为它的法人治理结构。”

显然,现代基金会与传统的慈善信托基金的最大不同在与它具有法人治理结构。

慈善信托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不过,其法律规范是在十三世纪才产生的,并一直延续至今。在中世纪的英国,习惯法对于拥有不动产以及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有着极其严格的法律规定,导致宗教团体无法合法地受益于慈善资产。为使得捐赠者得以将财产转移给一个指定的人士拥有,为一个指定的机构所用,慈善信托的法律概念被创造了出来。即由习惯法规定,捐赠人可将其财产以信托声明或协议的方式,转交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声明或协议就是捐赠合法的证明,而无需再进行其他任何法律手续。慈善信托解决了慈善产业的拥有权问题,为个体公民创建社会机构提供了法律工具。但是,慈善信托主要是为个人可能拥有受赠土地和财产,以及用其救济贫困而设,不是为增加穷人的自助能力,因此,它的设计侧重对受托的个人进行严格限制,而不适用于以集体性质存在的受托人。

现代基金会使慈善机构不再依托信托形式而成为公司化的法人实体,其法律根据是公司法。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用于慈善机构的设立,不仅在当时而且已经被历史所证明,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它彻底改变了慈善的传统组织模式,使捐赠出去的私有财产既保持其私有特征,同时又具备法人治理结构的性质。由理事会或董事会负责决策的这种结构,使慈善组织在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捐赠人能够“赋予受托人及其继任受托人具有重新界定慈善机构目标的责任”。这样的组织形式不仅适用于基金会,而且适用于一切愿意使用法人治理结构的非营利机构。包括医院、大学、老人院、研究院等等。

对此,詹姆森.史密斯教授指出: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二十世纪早期慈善事业发生了革命。小约翰 D ·洛在菲勒和一些享有的捐赠人,其中最著名的有安德鲁·卡内基,格丽特·奥利维亚,斯洛克姆·塞森,一起创造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慈善机构。与老式的基金不同,这些新的基金会有明确确定的目标。以永久存在的受委托人委员会或理事会为依托,其管理方式是私有性的,而其使命却是服务公众利益,他们可以使用所掌握的庞大受托财产去建立或支持其他机构。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这些捐赠人及其顾问们在慈善事业、事业管理方面进行一系列制度上的试验。他们建立了许多机构,包括很多卡内斯研究院的特殊基金,洛克菲勒研究院、理事会、委员会” _

自现代基金会建立以来,慈善事业“不仅可以是大规模的、组织结构良好的、有广泛前景的,而且还应该是更科学的”。它不仅“考虑组织和效率”,而且“痴迷于十九世纪伟大的科学进步”,希望在慈善领域也能取得“像生物学和医学那样的成功”。由此,史密斯断言,在 20 世纪初的美国,发生了一场以科学慈善为标志的“慈善革命”。是现代基金会使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古典慈善步入了科学慈善。

James Allen Smith, The Evolving American Foundation , Philanthropy and the Nonprofit Sector in a Changing America,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37.

② 同上1999:41。

③ 同上,19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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