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最新项目更多>>

民政部将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协调服务中心

2015-11-06 11:12

10月23日,民政部举行2015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民政部救灾司副司长杨晓东对《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据杨晓东透露,针对社会力量救灾缺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的协作分工的问题,民政部将依托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建立一个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和社会力量沟通联络的接口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枢纽,承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组织协调、信息记录、行动评估、新闻宣传等任务,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作不足、缺乏持久性

据杨晓东介绍,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总体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参与积极性非常高;二是组织灵活、服务多样、汇聚资源;三是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与此同时,社会力量救灾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个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社会力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的协作分工。

第二个问题是社会力量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也有一些问题。各个组织之间缺乏深入了解,特别是彼此的愿景目标、彼此的行动能力以及彼此的资源都存在差异,导致行动过程中协调不充分。

第三个是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在项目上缺乏持久性,特色不够突出,社会力量更多的是关注紧急救援阶段的工作。在常态的防灾减灾,以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投入不够,再一个是社会力量所从事的一些救灾项目跟政府的职能有比较大的重复,没有很好地发挥优势和特长。第四是缺乏信息导向,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包括信息不畅通,导致了社会救灾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分配低效甚至缺乏公允的现象。

搭建协调服务、数据平台

针对上述问题,杨晓东强调,民政部将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在民政部本级搭建一个协调服务的平台,依托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建立一个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服务中心,作为政府和社会力量沟通联络的接口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枢纽,承担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组织协调、信息记录、行动评估、新闻宣传等任务,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是建立一个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掌握全国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资源状况,建立具有救灾宗旨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力量数据库,为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的支撑。同时,也要建立互联网的平台,做好信息发布、信息搜集、新闻宣传等工作。

第三,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信息记录制度,研究信息导向机制和方法,推动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一些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民政部本级将协调争取资源,加大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力度。民政部门将协调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同时推动公益慈善项目来资助参与救灾社会力量自身的发展,支持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国内外的有关的救灾活动。

第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社会力量的联络与互动。在举行的有关工作论坛和培训会、培训班、研讨会和救灾演练过程中导入相关社会力量,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互动,为救灾应急救援阶段的协调联络互动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参与救灾

对于个人志愿者参与救灾,杨晓东表示,需要充分考虑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的自身能力和自我保障水平,个人志愿者到灾区以后更应体现团队合作的精神,因此鼓励和引导个人志愿者加入灾区当地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加入在灾区活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中。通过团队的力量得到一些专业性的培训,得到一些协调服务,得到一些服务保障,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在紧急救援阶段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自行进入灾区,对此,杨晓东表示:“我们认为应急救灾首先要突出效率。考虑到重灾区的自然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空间,交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的条件制约,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灾区主要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这些救灾的突击队、主力军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引导具有专业设备和专业救援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特别是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的社会力量的作用。灾害发生以后,受灾群众、当地干部自救互救,本地的社会力量主动地行动起来非常重要,但对于其他不具备专业设备、不具有专业能力的非专业救援人员不提倡自行进入灾区,应该经过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有序进入灾区,而不是自行、盲目地去。”

扫码关注

  • 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微信公众号

Copyright 2004-2021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     对本站数据有疑问请致电联系0371-65509100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3174号     豫ICP备14009891号-1   地 址:郑州市晨旭路8号 福彩大厦5、6楼    邮编:450000


技术支持: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