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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元年:理论与实践共举

2017-02-22 11:15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开展慈善信托备案,共有18家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22单慈善信托产品,初始规模达0.85亿元。”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日前在《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发布会上所言,字字珠玑,振奋人心。

    慈善信托领域广泛

   《报告》指出,从目前22单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来看,范围广阔,已从救灾、扶贫、医疗等传统慈善领域向教育、环保、科技等更广泛领域发展,涉及教育、扶贫、留守儿童等多个领域。

   “从备案地来看,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相对较多,中部地区备案数量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东部地区慈善资源丰富,西部地区对慈善资源的需求较多,中部地区慈善信托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中慈联慈善信托委员会研究组组长和晋予说。

    从规模来看,22单慈善信托中,合同规模100万元以下的有8单,超过100万元以上但低于1000万元的有9单,1000万元以上的有5单。而且,5年期以上及永续型的慈善信托占比高达73%,显示出慈善信托持久性的特点,呈良好发展趋势。

    据悉,其中科教文卫事业的慈善信托数量最多,有7单;扶贫济困的有4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安抚的有4单;防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有3单,实现综合慈善目的有4单。

    慈善信托强强合作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从2016年已经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来看,当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信托公司为主,主要与信托公司在信托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及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有关。

    同时,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合作。在2016年22单备案的慈善信托中,有17单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进行了合作。

    目前,我国已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有以下4种模式:一是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二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三是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四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在已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既有信托公司也有慈善组织,但仍以信托公司为主,这缘于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等方面累积了丰富经验。

    据介绍,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二者各有所长。值得注意的是,过去的4个月,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双方已展开密切合作。

    慈善组织的资金募集能力尤其是向公司捐赠人的慈善募资能力较强,同时也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而信托公司则在受托管理、信托运营以及慈善财产投资管理方面更有经验。无论采取何种交易结构,都可以进行合作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促使我国慈善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优惠政策迫在眉睫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表示,在解决慈善信托可操作性问题后,落实慈善信托优惠政策、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了慈善信托参与者最迫切的需求。

   《报告》显示,针对慈善信托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需着重解决慈善信托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明确以股权或其他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建立非货币财产的信托登记制度、制定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也是我国慈善信托亟需解决的问题。

   《报告》建议,首先在慈善信托设立环节解决委托人的纳税抵扣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可赋予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捐赠票据开票资格,在慈善信托备案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开具可抵扣的捐赠票据;或者由委托人凭备案的信托文件,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抵扣。

   《报告》还建议,应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慈善信托受托人行业规范。

   《2016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由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于2016年成立,是我国首个慈善信托的行业联合体,旨在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建立有效的慈善信托运营机制,指导社会力量更好地利用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

    记者 钟 伟 通讯员 郭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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