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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不仅仅需要慈善法

2016-03-22 10:54

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部法律不仅规范了慈善活动,而且明确了慈善活动中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部法律颁布不久,北京一位学生在互联网络上发起了一项个人求助活动,为身患糖尿病的妹妹筹集善款8万元人民币,用来购买胰岛素和其他相关的材料。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实施,那么,这样的活动将会被禁止。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种说法是典型的杞人忧天。慈善法禁止个人从事公开募捐活动,但是,并不禁止个人的社会求助行为。换句话说,如果个人在社会上寻求帮助,那么,不属于这部法律管辖的范围。

毫无疑问,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价值就在于,在明确慈善的内涵和外延的同时,规定了慈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通过正规的组织和合法的渠道从事慈善活动,那么,不仅可以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且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可是,如果自发组织社会求助活动,那么,不仅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更主要的是,如果活动牵涉到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那么,还有可能会因为触犯国家的法律而受到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强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通过规范我国慈善活动,从而使慈善成为社会普遍的价值趋向,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规范合法的慈善行为,禁止不合法的公开募捐行为,确保整个社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当然,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悖论,那就是一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机构和组织,往往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而那些没有经过登记的机构和组织,反而不受监管部门的约束。譬如,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可是,对于那些未经注册的银行机构或者从事储蓄业务的组织则通常不纳入监管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实施可能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因此,地方民政部门在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必须为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提供各种便利,以便让慈善组织得到地方民政部门的各项服务;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上可能出现的变相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及时地加以管理,防止一些机构或者个人打着个人求助的幌子在社会上招摇撞骗。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正式颁布,开创了我国慈善事业立法的先河,但慈善事业需要的不只是一部慈善法。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仅有慈善法还远远不够,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加以研究并且用立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说明,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大授权范围之内,针对慈善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慈善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今后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密切合作,防止借助于慈善活动逃避国家税收征管;积极为慈善团体或者个人提供慈善凭证,以便捐赠人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尝试建立税务直通车,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联网,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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