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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审议要真正审出“问题”

2016-03-07 10:42

3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回答记者提问。在回应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问题时,傅莹指出,这是我们国家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社会公众需要这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的弘扬。(3月4日央视新闻)

历时十年,慈善法草案终于进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令社会和公众饱含期待。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对扶危济困作出很大贡献,但一些不规范的慈善活动将慈善事业演化为名利场,令人真假难辨,不仅损毁了慈善事业的声誉,而且挫伤了社会爱心。早在2011年就有媒体报道,河南宋庆龄基金会在公益项目中的土地有近80%被用于房地产建设,巨额善款被用于从事变相高利贷活动。这让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让民众也愈发认识到,发展慈善事业亟待与法同行。

在我国,以社会组织活动为特点的现代慈善事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发展起来。仅是短短30年历程,使我国现今的慈善事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并且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制来规范。而从全国来看,各种名目繁多、号称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对其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借“慈善”之名,行宣传之实,出现事前承诺、事后赖账的捐赠,同样令慈善事业蒙尘。

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其目的在于使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保障,并使这一事物为全社会认可和理解。一方面,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另一方面,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这些做到位了,慈善机构就能够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因此,慈善法草案进入审议,冀望两会代表委员提出好的意见建议,使慈善法更加完善。目前,细抠慈善法草案的内容,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关于税收的优惠的细则、慈善组织的法人地位、职责分工等等这些内容在草案中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另外,草案虽提出了一些促进办法,但民政部门的主导功能、协调功能、监管功能等还有更明确的余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主管单位的职责分工、与税务等业务部门的政策配套办法、监督审计等等问题也还没有制定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就此而言,慈善法草案提请大会审议,不仅需要审出“问题”,同时还要凝聚两千多人大代表的智慧以及民声民意,完善、补充和修改好草案。总之,只有尽快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才能明确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全社会认可和理解慈善事业。同时,以立法突破束缚慈善发展的桎梏,更能够推动和规范慈善事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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