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慈善总会(英文名 Henan Charity General Federation,缩写:HCF)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资金,帮助社会上困难的个人和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民政厅,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募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资金;接收境内外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接收、分配、调拨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组织慈善宣传,增强慈善意识;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中华慈善总会及其他省、市、自治区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与境外公益机构和有关人士的联系与交流,为在河南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
(八)进行慈善文化与慈善事业发展研究,弘扬慈善精神,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促进本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与各公益机构的往来;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提供咨询性意见。
(十)表彰奖励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河南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
(七)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提交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资金收支与预算安排报告;
(二)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急需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慈善事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秘书处设立若干部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河南省民政厅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